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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的本质是在工伤保险的范畴内将现代康复学应用于工伤职工这一特定的群体,工伤康复属于康复的范畴,其康复目的和原则是相同的,但又有别于传统的医学康复,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丰富的内涵。
1.特定的服务对象
工伤康复的服务主体是工伤伤残职工,即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引起残疾或功能障碍,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职工,实实在在地体现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利益的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大多为青壮年劳动者,因外伤或职业病而导致功能障碍,而不同于其他疾病所导致的功能障碍。
2.明确的工作目标
工伤康复的最终目标是使工伤职工全面回归家庭、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特别强调重返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工伤康复不同于针对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疾病致残对象的康复,有着明显的工作、职业色彩,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围绕工作能力保持与再造这个核心,通过专业化的职业康复评估与训练程序,利用现有再就业社会资源促进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3.多种干预手段
除采用医疗康复的手段和技术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外,还利用教育康复、社会康复的手段促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大量地采用职业康复的技术和方法,以促进工伤职工尽快重返工作岗位。此外,工伤职工往往处于事业的黄金时期,又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突发的意外往往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问题。加上面临伤残补偿、单位安置等方面问题,心理问题一般较其他疾病或损伤更为突出,因此,工伤康复强调全过程的心理干预与支持。
4.较强的计划性
工伤康复在入院标准、治疗时间、所达目标和出院标准等方面均有较强的计划性。从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工伤康复开始,整个康复过程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包括主管部门首先初步确定工伤康复期(即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康复工作人员拟定具体治疗计划及预期可达到的目标,并通知社保主管部门备查,严格按计划实施评定和治疗等。
5.政策性和专业性有机结合
工伤康复是康复学的独特分支,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同时,由于工伤康复体现工伤保险职能,依托于工伤保险体系,因此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要较好地实施工伤康复,必须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
6.强调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
工伤康复除需做好医患沟通外,还要协调工伤职工与其工作单位的关系,以促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促进其早日重返工作岗位。此外,工伤康复机构还需定期与社保经办部门沟通,加强协调,以提高康复效率。
7.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工伤康复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工伤保险的属性和基本原则,即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强制性;此外,国际通用的“先康复后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部分地方就规定了社保主管部门有权力要求工伤职工先进行康复然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和工伤补偿。
8.特定的费用来源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工伤康复实际上是一种工伤的待遇,只不过这种待遇不是以补偿金的形式,而是通过为工伤职工提供的各种康复服务来体现的,这些服务的费用和成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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